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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機動車檢測機構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而獲罪的案件。
概念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情概述
某A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桐梓法院
綜合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
一審判決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譚某某
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沒收及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依規據實出具證明文件
既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也是對他人負責、對自己負責